2005年11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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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装修不设行政许可 停车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
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悄然变身
本报记者 陈晓青

  本报讯 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,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》首次提交常委会审议。
    据了解,我省目前共有物业管理企业927家,涉及150多万户家庭。
    
    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即可成立业主大会
    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,有权讨论决定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问题。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对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作出规定: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到50%以上的;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。只要具备条件之一的,就应当成立业主大会。
    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,建议把业主入住率作为召开业主大会的重要条件列入草案中,以维护多数业主的利益。
    
    物业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
    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,物业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,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。物业用房不得转让、设定抵押;未经业主大会同意,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该用房的用途。
    
    物业装饰装修未设行政许可
    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目前房屋管理中的一大难题。条例草案对房屋装饰装修未设定行政许可。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,应单独设置房屋装饰装修的条款,明确装修的禁止性事项及处罚规定。
    
    停车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
    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,物业管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(库),应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、非业主使用人使用。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、个人;停车位有空余的,经业主大会同意,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、个人。
    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,为了便于管理,避免汽车在小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等无序停放而造成拥堵和纠纷,建议增加规范机动车停放的相关内容:明确机动车停车场(库),不得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;没有停车的场地,经业主大会同意,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不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前提下,适当安排合适场地作为业主停车泊位;设置违反规定停车的相应法律责任。